勞動契約屬於勞務給付契約,其他如委任、承攬、居間契約等均以勞務提供作為契約主要給付要素者均屬相同,共同具有當事人一方給付報酬,而另一方提供以人之服務、體力及知識技能作為對價,勞動契約勞務提供者為勞工,而勞務接受者則為雇主...
勞基法中並未強制勞資雙方必需簽定書面的勞動契約,只要勞資雙方以明示或暗示並可明確判斷雙方約定的工作薪資及工作內容,即可認定勞動契約成立。惟避免勞資雙方未加以商議,或雇主濫用締結契約自由,因此勞動基準法成為勞動契約強制適用...
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上義務係以雇主作為勞工請求之對象,亦以雇主作為負擔義務之客體,釐清雇主定義具有重大意義,尤其,雇主有意規避勞基法上責任,莫不透過不同法人格獨立分擔雇主權能,此時,判斷雇主為何人,實有重大困難。尤其,勞...
勞動契約之雇主概念,除作為勞動契約受僱地位之相對人,另最重要則有支付薪資、資遣費、退休金等之契約上義務之人,尤其,企業在現代社會,為尋求競爭優勢,朝集團化的發展已為常態,如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專章,明文承認關係企業之...
勞動契約性質上為長期、持續性之勞務給付契約,以勞工之立場而論,莫不希望勞動契約具有穩固性及自由性,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令勞工離職,勞工可以自由離職,而以雇主立場而論,雇主基於經營及人事管理考量,若無令勞工離職之權限,將無...
勞動基準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之基準法(勞基法第1條),得作為勞動契約基準法,中華民國最基礎的勞動法律,主要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
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制定公布,後經歷次修改,最近修正104年2月4日,惟法律對於施行或修正前已有勞動契約關係有何影響?此涉及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中有關於時間適用範圍問題,一般法律原則,法律自...
勞動基準法本應及於所有勞雇關係,然而基於國家政策因素,對於特定行業暫時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一、農、林、漁、牧業。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三、製造業。四、營造業。五、水電、煤氣...
我國雇主於招募員工之時,常對新進勞工有試用期間之約定,透過試用期來觀察受僱勞工的工作能力、態度、品行,藉以發現該勞工是否勝任未來的工作,因之,試用期間乃雇主對於勞工是否適於職務所為之評定考核,作為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試用之...
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規定為「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另依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雖然因為基於勞資雙方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必需用...